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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法定条件下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发表时间:2008-06-22 浏览次数:502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在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也是一种特殊的的合同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后,那么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主要是用人单位)将不得随意增加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即便双方的约定合情合理,也将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调户口手续,但是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三年,如果劳动者服务未满三年,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干,这种约定在现实案例中较为常见,但由于缺乏法律根据,故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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