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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否有限制?
发表时间:2008-06-11 浏览次数:113

     咨询者问: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否有限制?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如果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单位只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吗?如果我在单位工作了五年,因家里有急事,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但以下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情况属于上面所列的第二种情形,虽然你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十三年,但单位向你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仍是合法的。

     如果你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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