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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工辞职是否应当提前在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发表时间:2008-06-11 浏览次数:293

     咨询者问:我与单位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我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求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辞工手续,单位的要求合法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既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规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你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如果你已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后,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如单位拒绝办理,你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如果由于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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