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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发表时间:2007-12-04 浏览次数:384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第19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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