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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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自然火灾等现象产生的其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分申诉延误时效或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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