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公交线路经营权承包纠纷
提出问题:公交线路有偿使用发生纠纷,该如何认定线路经营权承包,如何平衡承包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公交线路有偿使用属于行政特许经营权范畴,笔者通过实际案例加以分析。
主 题 词:公交线路 有偿使用
案情概要
此类案件的处理,同时还要考虑审判人员在众多对立的事实和矛盾中如何辩别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越显复杂的事实和理由越体现公平正义在审判人员心中和份量。
一审总结的争议售点是: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随即终止;一审有意识回避了客运企业违法扣车这一事实,混淆了线路经营权承包同车辆承包之间的关系,有意隐匿了先前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可争议的事实。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先后有过多次诉辩,并经过生效判决确认,因此无争议的事实是:1承包人同客运企业之间自
线路经营中的利益衡平:要正确处理本案首先应当充分考虑到客运线路经营权同承包人投资回报利益之间的关系。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客运班线经营期限4年到8年的规定是根据运输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投资回报以及客运班线从投入到回报的周期等因素决定的。一辆客车车日行程
客运线路经营权承包(有偿使用)源自于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该政策是
1、客运企业的扣车是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认定如果没有客运企业的违法扣车,承包人必然同其他承包人一样正常经营到
2、线路经营权承包费同承包年限的关系及性质,已由(2006)黄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确认,该判决认定:由于鸿泰公司在第一轮承包中施行的是每车交纳十四万元的线路经营费,承包期三年,即鸿泰公司第一轮线路经营费的成本已在各车交纳的十四万元线路经营费中收回,与各承包人实际经营三年还是三年十个月无关联,况且,市政府并没有收取鸿泰公司延续期间的线路经营费。线路经营权系政府对承包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是以承包人支付的承包费为对价,而不是空穴来潮,一审将其认定为政府延包只对客运企业而不对承包人,这一认定脱离了对价关系,是极为错误的。
3、合同明确规定:今后若遇政府管理部门作出线路调整,双方按政府批准文件无条件执行。同时规定客运企业有义务通知承包人参加第二轮承包,否则赔偿五万元损失。原审将这些事关承包人的权利和客运企业义务的条款有意识抛开,造成判决结果丧失公正性。
4、关于第二轮承包期交纳定金一事,已被(2006)黄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确认鸿泰公司收取条件不合法;(2004)西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确认对本轮无约束力。原审“本院认为”中的但书部分与(2004)西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2006)黄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发生冲突,(2004)西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合同关于约定承包人应交付第二轮承包的定金五万元是属于第二轮承包的担保金,应与本轮承包无约束力,客运企业却以该条款予以抗辩,纯属不当”(2006)黄民一终籽第248号民事判决认定“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不生效的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5、原审判决将第二轮合同的定金条款搬到延续的合同中对待的作法是错误;将法院先前判决客运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人为确定成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抛开政府延续线路经营权的内容,将政府延续合同的行为主观解释为政府是专对客运企业的,而不对承包人,这种解释和认为毫无道理。
法律如何调整线路经营承包: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的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如果客运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造成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不平衡。
1、客运线路经营权是特殊的资源性利益,应受国家政策法规的规范:客运线路经营权承包价是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价格法规定,资源性、垄断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利益性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由于政府调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政府对涉及价格因素的经营期限作出调整,意味着对价格的变化和调整。联系本案,根据《合同法》第63条、《合同法》第77条、《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调整和变化行为具有强制力,不论在订立合同时还是合同履行期,当事人必须执行,双方的承包合同也有明确约定。
2、《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法九十八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一方违反合同或拒绝履行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权利人依然有权主张赔偿,本案中承包人的首轮合同因客运企业非法剥夺,客运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客运企业不收回线路经营权和车辆经营权,承包人必然能履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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