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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怎样规定的呢?-常熟律师王兆华
发表时间:2007-06-18 浏览次数:399

  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怎样规定的呢?

解释(二)以第一条的显著地位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方法。为何要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详加规定?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当事人寻求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出于自己的立场,往往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各执一词,影响对于实体问题的审理。所以解释(二)合理分配了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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