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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发表时间:2007-03-26 浏览次数:273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 

哈尔滨公众7811问:

 我于去年九月份和建筑商签定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

 但我将货物交付建筑商后,到了付款日期,建筑商却没有按约定给我付款。

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是15.7万,迟延付款违约金是每日支付应付货款的5/1000。到现在,迟延付款违约金应该是11.5万。现在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供货商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请问,法院能支持11.5万的违约金请求吗?这个数目高不高?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

西安律师高西宁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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