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否安排处于怀孕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加班或加点?
发表时间: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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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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