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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发表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303

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我国包括3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发3倍工资。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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