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发表时间: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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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联营合同原本,变更、解除、附协议等合同文本,联营企业营业执照、申请登记表,银行资信证明,联营各方企业名称、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联营生产、销售的有关财务凭证,利润平衡表、资产登记表、资产折旧比例、盈亏分类帐。
农村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应当提供承包合同,变更、解除、转让、转包等合同文本,承包标的、指标、分配方式、奖惩规定,财务帐目材料。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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