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
身份证不能轻易出借
情况反映
去年我将身份证借给同宿舍的老大买车,当时我俩写了个协议,内容是我提供身份证,车上我的户,但实际的购车人和使用人是老大。
今年3月份,老大将车租给齐某。一个月到期后,齐某连车带人都不见了。
我和老大去派出所报案,警察说有租赁协议的应属民事纠纷,不能立案。由于车、人都不见了,老大一气之下也不还贷了。
律师提示
在出借身份证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慎而再慎。
律师团分析
由于老大与齐某之间有租赁协议,这就说明齐某取得车辆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因此,虽然一个月的租赁期已过,齐某也人、车消失,但仅据此不能简单地认定齐某的行为就是盗窃。
本案在现实生活中极具典型意义,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买车是要担风险的。除购车人不按时还款银行会找上门来外,今后,此车若出现交通事故,车主也面临赔偿的风险。
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就是,若一个人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若干人去不同的地方购车,若购车人都出现了不按时还款的行为,出借身份证的人很可能被怀疑参与了诈骗活动,而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
律师支招
现阶段,要避免以后更大的损失出现,当务之急是通过各种渠道先找车,包括找到齐某。只有车找到了,才有可能止损。
在齐某人和车都找不到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即要求老大返还车辆,并追加齐某为第三人。在此期间,如果老大停止向银行还款,你可以按月还款,而后向老大追偿这笔钱。
原则2
汽车消费纠纷举证责任不倒置
情况反映
我的车买回几个月后,发动机出现问题。后来维修站给我换了台发动机,可当我去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时却发现,新换的这台发动机没打号,且也没有合格证。由于没有发动机号,我的车现在不能上路行驶,这明显是欺诈。
后在诉讼过程中,厂家提供了发动机的合格证书,但我认为,这个合格证书并不能证明现在我车上那台无号的发动机的质量是合格的,因为它们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律师支招
目前,我国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有关汽车消费纠纷中涉及的质量问题的举证不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内。因此,你提出发动机的质量有问题,要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要注意选准诉讼方向,避免因诉讼方向的失误导致被法院驳回。建议不要以欺诈为由起诉。具体诉由选择侵权还是违约这要视更具体的情况而定。
律师团分析
一般认为,只要生产商拿出的合格证是真实的,就应该认定发动机是合格的,不能以合格证是后出示的就推断产品是不合格的,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原则3
诉讼方向要选准
情况反映
2001年我买了一辆轿车,前不久民警在查验大梁号码时,发现打号的地方四周有钢片翘起的痕迹。原来,现在的大梁号是打在一个钢片上,用胶粘在了原大梁号上的,且上、下两个号码完全不同。
一辆车出现两个大梁号,登记证没办下来不说,我的车也不能上路行驶了。车管所要求我拿来厂家的证明,并说明造成“一车两号”的原因。可厂家说,时间太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已无从查起。厂家提出给我换一辆新车。
我认为,车的大梁号码可视为车辆的认证标识,厂家的行为属盗用标识,明显构成欺诈。因此,我要求按消法的相关规定,按我购车时的价格双倍赔偿,并赔偿我几年来的保险费用。
律师支招
目前,在汽车消费纠纷领域适用的法律一般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要解决实质问题还是要靠合同法。也就是说,大部分纠纷是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
本案选择侵权诉由为妥。建议你可以要求厂家给你更换一辆新车,并就差价进行一部分赔偿。同时,可以要求赔偿你几年来所上保险的费用、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与这辆车相关的费用。
律师团分析
欺诈的认定除客观要件外,还有主观因素,即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厂家无从查找原因的说法不能认定就是在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初这样做是出于善意的考虑,比如说那个大梁号打错了,要经过一系列工艺的处理重新打号,但有可能会造成大梁强度的降低进而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而采取这种“补救措施”,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保证车的安全性能。
所以,能否认定厂家当初的做法构成欺诈,不能简单地从目前我们的推断来判定。
原则4
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车难度大
读者诉苦
2003年10月,我买了一辆轿车。2004年3月发现车出现了问题,发动机有异响。找到4s店维修,说是要对发动机解体检查。经查,4s店说发动机有质量问题,于是便给我换了一台发动机。
没想到这台新换的发动机还是有问题,在换了6个气门顶杆后,气门异响还是没有解决。这时我提出退车,可销售商说,退车不可以,只能维修。
我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对发动机的气门异响进行鉴定。没想到,找了好几家鉴定机构,他们都说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对此进行鉴定。
律师团分析
因鉴定机构的问题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不能出鉴定结果的,你要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提示
以质量问题主张退车,实现的难度相当大,把握诉讼时机相当重要。
律师支招
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是汽车消费纠纷中的三大难点。
现阶段,我国尚没有中立的、第三方的独立鉴定机构,十几家鉴定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鉴定难不难理解。
本案中,在更换发动机并对新更换的发动机进行修理后才进行诉讼,要求退车,从战术上讲,已经错失了良机。
发动机进行了解体、更换、维修,从客观上讲,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随着上述一系列的过程已经灭失。这时,再要以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车,可能性几乎为零。
因此,本案要求退车的最佳时机应选在第一次发现轿车的发动机有问题,4s店也承认发动机有质量问题,且做出为你更换发动机的决定,但尚未更换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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