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县农机厂工人尤某因单位没有分配住房,一家人只好寄住在父母家中,生活多有不便。听到刘老汉出租房屋的消息后,便前来与刘老汉商量租房的事。两人约定,刘老汉的房子租给尤某,租金每月按100元收取,租期三年。
就在尤某搬进去不久,刘老汉听说有人出的租金更高,就要求尤某一家搬走,遭到尤某的拒绝。
事过几个月,该县夏季普降大雨,尤某租的房屋因以前无人居住,也没有得到修缮,屋顶漏雨严重,家里到处都用盆、碗接水,到处水淋淋的。
尤某找到刘老汉,要求他将房子屋顶修修,刘老汉因介意几个月前的事,表示不同意,还说:“我的房子漏雨了,不能住,你可以搬嘛。”
尤某见他这种态度,只好请求法律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刘老汉有义务将房屋修理好。
本案中刘老汉提出解除合同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中,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以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
出租人不履行义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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