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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
发表时间:2005-01-20 浏览次数:377
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双休日制度,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双休日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连续二十四小时)。

国家法定节日、有薪假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

带薪年休假

在国务院未有新规定之前,带薪年休假按广东省的以下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婚 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增加十天。

丧 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生 育 假

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同时给假予男配偶10至15天。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产假。

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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