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机械买卖纠纷专业代理人孙绪贞律师,根据10年积累的大型机械买卖纠纷的法务实践经验,提醒广大大型机械买家,在购买工程机械设备时(以下简称买家)一定要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大型机械买卖,涉及的交易额巨大,因此买家都会货比三家,谨慎交易,但是往往忽略了最重要的签订合同环节的审查程序,现实中买家通常的做法是在代理商公司提供的空白格式《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保证书》等上直接签字,不进行任何审查。殊不知,其上述做法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为后期维权埋下了层层障碍?以下是我们在代理工作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1:2010年3月,某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张某某工程机械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公司提供了有被告本人签字的合同书,里面对违约金、利息的约定很明确,尤其是还签订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内容为:“不违约欠款,如产生欠款自愿让公司把欠款设备取回”。最终法院判决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需承担责任。该案件中的“产生欠款自愿让公司把欠款设备取回”的条款就像一把锋利的剑,直指买家的要害。买家的很多其他合法权益因为这个条款的存在,而无法得到支持。如果买家当时将该条款改为:“产生欠款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另一个判决结果。
案例2:2011年7月某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李某某工程机械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公司提供了有被告本人签字的,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需承担责任。该案警醒买家,任何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律法规的补充协议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轻易的签订主合同项下的补充协议。尤其是推翻主合同有利于买家的条款的补充协议,更是要慎重签订。
通过上述案例及我们的日常代理经验,足以说明,大型机械设备购买过程中,危机四伏,买卖合同的审查是保障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我们提醒各位用户在实际交易中注意以下几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签字按印,当事人必须依约遵守,否则即构成违约;
在日常的诉讼中,法院对客户及其代理人主张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抗辩理由,通常认为只要是双方真实的签字,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均认可该合同的效力,双方应依约遵守;
不要让业务人员用一些优惠的政策,干扰了你对风险防控的意识;
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就算不能更改,也要知道有几处需要注意,不要日后成为卖方起诉用户的由头;
对合同文本及还款计划及时索要,留有依据。仔细阅读销售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尤其注意分期数额及逾期的违约责任,要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经营行情斟酌考虑,否则不能按期付款,等待你的将是沉重的违约责任负担;
要求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及服务细则,详细了解维修服务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修条款以及配件的价格,挖机使用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停运损失巨大,加上仍然要按期付款,容易产生经营风险;
保留自己签署过的合同文本,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一定要保留相应来往文件;
对账时要仔细核对,不要只看总数,账目如何构成才是应该关注的重点,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用户签订合同充分考虑,市场经营风险,设备损坏修理周期风险修理停工风险,工程连续性风险,结工程款的及时性风险,国家政策性的经营风险等,以上风险,都不是不履行合同还款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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