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了乙集团旗下某工厂的水利管网铺设工程。该承揽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随即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一次性向甲公司提供总价值为13万元的pe、ppr、pvc管材,甲公司自签收货物之日起3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买卖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严格依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签收货物后却以“乙集团未向其支付工程承揽费用,丙公司应向乙集团主张权利”为由拒绝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拖欠的货款,并可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乙集团未向其支付工程承揽费用”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1、合同是严格约束各个缔约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任何一方未依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其他各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事由无论是缔约主体自身造成还是其他原因造成,在所不问。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若涉及缔约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以“三方约定”的形式在原合同基础之上订立新的合同,在新合同中对各方权利义务均作出明确约定,以此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均不受到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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