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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产权人出售他人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3-01-06 浏览次数:286

案情:

2012年5月,张三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后获悉李四刚好有房出售,并与李四的儿子小李取得联系并实地看房,对房子的户型、朝向、价格等比较满意,于是同小李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签约时张三由于着急购房,并未要求小李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后小李未能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李四接到法院传票后出庭辩称:本人并没有出售房屋的想法,是小李私自在出售房屋,且并未取得李四的授权。

法院认为: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因未取得产权人的授权,现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李并未取得其父亲李四的授权,其与张三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后李四也不同意出售房屋,未对合同进行追认,此时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李四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故张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小李进行追偿。

律师提醒:

广大购房者在购房签约时一定要同业主本人进行签约,如果是同代理人签约最好要求其提供公证委托书或者承诺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9条、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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