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7月,经a房产经纪公司经纪人郑某介绍,赵先生看中了海淀区一套房屋,但房主贾先生人在国外。经纪人告知赵先生,王女士与房主是夫妻关系,且有户主卖房委托书,还以a公司的信誉担保此房没有问题。基于此项信任,赵先生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990000元购买了该房屋,当天支付给a公司中介服务费、审查代书费共23790元,支付王女士购房定金80000元。《买卖合同》签订后,贾先生以并未委托王女士作为卖房代理人为由,拒绝履行《买卖合同》。
经查,由于a公司在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赵先生无法以当时的房价购买到同等房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审查代书费等费用共计23790元。
法院审理认定:房屋中介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故判决: a公司向赵先生返还中介服务费、审查代书费等共计23790元。
马颖秋律师评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尽到应尽的忠实居间义务,具有过错。所以,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相关法律知识:
中介费在进行买房、租房、相亲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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