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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框架”变“砖混” 笔误也应赔
发表时间:2012-12-03 浏览次数:336

案情:

2011年5月,周先生向金坛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置业公司)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香格里拉山庄”楼盘期房,按照合同约定,今年9月30日交房。然而,收房当天,当他带着验房师去验房时,发现该房为砖混结构,并非合同约定的框架结构,且该房存在外墙窗台部分无保温层等多处瑕疵。 

“房屋基本情况”约定条款中,明确约定周先生购买的21幢503房属框架结构。当初也是因为看中该房框架结构整体性好才购买的,但现在却变成了砖混结构。周先生请求开发商赔偿近10万元成本差价,开发商却以笔误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说法:

即使是笔误,开发商也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和责任。商品房结构性质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要件之一,尤其是在期房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和结构形式都应严格履约。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履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差额的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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