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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虚假广告误导签订了合同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109

案情:

兴达养殖场在没有任何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与××野生动物研究所联营,批量销售海狸鼠种鼠,并负责传授养殖技术,大量回收幼鼠。种鼠每对2500元,幼鼠每对1200元"。张某等人看到了广告后,认为此项养殖投资少,见效快,回收有保障,没有风险,遂前往兴达养殖场购买种鼠,并与之签订了幼鼠回收合同。合同约定:幼鼠回收价格根据当时种鼠销售价格确定,第一年为其50%,第二年为其40%,第三年为其30%。数月后,幼鼠降生,张某等人依约前往兴达养殖场要求回收时,发现该厂已去向不明。经了解得知,兴达养殖场销售大量种鼠后已迁往他处,从未回收过幼鼠。张某等人方知上当受骗。

评析: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例中,兴达养殖场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广告,诱使张某等人与其签订合同,具有欺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张某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兴达养殖场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属无效合同。

本例中,合同受害的只是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而非国家或集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损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既可以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还可以使合同保持有效。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如果受损害方当事人选择变更或撤销合同,行使权利时应注意:1.向谁提出请求: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向该条款所列仲裁机构提出;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未明确具体仲裁机构的,向人民法院提出;2.请求事项:当事人有权并且必须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请求变更原合同,还是请求撤销原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提出请求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相关法律知识: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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