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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风险大 “买卖”双方都受罚
发表时间:2012-11-20 浏览次数:81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某装饰公司进行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5月份某记账凭证记录支付某项目经理人工费193390元,所附原始凭证为本区某劳务公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项目内容为劳务派遣。经核实,该项目经理与该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系独立承接该工程项目。该装饰公司承认,他们与劳务公司之间无任何实际经济往来,由于项目经理与装饰公司事先约定相关税费由公司负担,所以公司找到劳务公司开具正式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据此,税务机关向该装饰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同时对该装饰公司和该劳务公司发票违规行为予以了行政罚款。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同一笔虚开的发票,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双方都涉及虚开的违法事实。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该装饰公司支付的项目经理人工费已由该项目经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法律知识:

虚开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

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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