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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货不对板”,开发商有责
发表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479

案例:

2011年,黄女士看中了一套某开发公司的精装修商品房,随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交房的时候,黄女士发现广告中样板间的内容和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样,黄女士遂找到开发商理论,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交房。

律师说法:

黄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按样板间交房,因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商品房、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常出现“货不对板”现象,购房者得到的商品房与广告宣传的不一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另外,为了解决消费者反映所购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情况,《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相关法律知识: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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