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出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情介绍
广州某鞋业公司与上海某商场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商场向鞋业公司购买五款皮鞋共3千双,总价款为40万元,商场委托鞋业公司办理托运及货物保险,并将托运单及保险单传真给商场后,商场向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定后,鞋业公司将货物办理了托运及保险手续,同时将托运单及保险单传真给商场,要求商场付款,商场以财务入帐为由,要求鞋业公司先开出发票,然后付款。鞋业公司按其要求将发票寄给了商场,但始终就是没有收到货款。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而此时商场向法院提交了鞋业公司的发票,声称已经支付了货款,要求法院驳回鞋业公司的起诉。
风险分析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特别是一些购销合同、承揽合同中,供货方/承揽方履行完义务后,在要求对方付款时,付款方往往以财务入帐为由,要求供货方/承揽方先开出发票挂账,然后陆续付款,而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或非经营收入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发票是付款的凭证,一方收到了发票,说明另一方已经收到了钱,这种“先出发票,后付款”的做法在经济交往中非常普遍,且其弊端很多,择其要者如下:
(一)如涉诉,将遭受因没有证据或举证困难而导致败诉。
很多当事人在将发票和收货单据都给了对方后,每次向对方要钱,对方总是拖,想起诉对方,可是苦于没有证据,没有能够证明款未付的证据。即使是起诉到法院,也往往如上述案例,对方当事人当庭拿出发票作为已付款的凭证。有时律师会出主意,叫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发票开过去后,如果是正规单位,其会计帐簿上是挂账待付,这笔款是放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他的会计帐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官司就可以赢,这笔款也就差不多可以追回来了。但是这种证据保全是有成本的,需要交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二)如果对方提前准备或对方的财务不健全,可能面临官司败诉、欠款无法追回的风险。
如前所述,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票是付款的凭证,因此,有了发票就说明已付了款。如果对方收到发票后,把这个发票直接入在支出账上,打起官司来,供货方/承揽方就必然败诉,钱也追不回来了,因为账上显示得很清楚,款已经付出去了,而你手里又没有其他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对方帐务不全,现在很多小企业帐务不全,收到你的发票后,根本就不入帐,你怎么去证明他没有付钱呢?
律师建议
1、尽量避免“先出发票,后付款”;
2、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一定坚持要“先出发票,后付款”,可通过要求对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签下一份受收到我方发票而实际还没有付款的格式单据,以此来化解这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
附单据格式:
今有我公司xxx向贵单位送来发票 张(发票号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以便贵单位入账,以上金额贵单位尚未支付,请签字盖章,以便我公司记账。
出票单位: 公司 接收单位: 公司
接受人:
年 月 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一般对方顺理成章的签字盖章,否则的话,我方完全可以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简单的一张格式单据化解了风险,如果以后需要起诉,单据就是充分的证据,再也不需要证据保全这种费时费钱又费力的愚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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