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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效力
发表时间:2012-09-11 浏览次数:105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

2010年卖房给一个亲戚,当时只付了总价一半的钱。因为新房在2012年才竣工,也因为亲戚当时拿不出全款,所以只收了一半的房款。只是打到银行卡里了,没有任何收据和书面协议。房产证也还是我的名字。

2012年房子涨价了16万,我与亲戚协商利益共享,一人8万。亲戚不从,说是两年前卖的房子按照两年前的价格。但两年前并未过户,我们也并未收到全款,新房子也是我贷款买的,依然缴纳二套房的贷款利率。

2011年曾追要过剩下一半的房款,为了新房的提前还贷,但亲戚不给,说搬家了再付。

目前,我想咨询房产买卖是否成立?作为此房的房产证拥有者,我要求利益共享是否合乎法律?

律咖网律师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变动,经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你的房屋产权一直属于你,从未发生变动。你的亲戚如果不愿利益共享,你可以不认可你们的口头协议,他打给你的钱你可以说是当时找他借的借款,你愿意归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打官司去法院肯定也是你胜诉。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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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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