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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与古汉养生堂联营合同纠纷案被法院受理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33

紫光古汉与古汉养生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被衡阳中院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紫光古汉 (000590:7.64,+0.1,↑1.33) 11月26日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案号为(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衡阳中院受理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诉讼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显示,2007年7月,公司与古汉养生堂就双方合作经营“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一事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三年。2008年11月14日,本公司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中药有限公司”与古汉养生堂签订了《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加工生产合同》,古汉养生堂被授权使用公司的“古清”注册商标。2009年9月,《合作经营协议》因故中止。古汉养生堂以公司单方面中止《合作经营协议》为由,诉请判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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