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名称】: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大荣,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东方巷竹园后三横八号。
委托代理人:江少周、胡天,广东凡立三联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华林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林公司)。地址:澄海市新溪镇金叶岛国际花园海天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坤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耿才,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汕中法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3月5日,许大荣认可了华林公司提供的一份《金叶岛国际花园别墅付款方式(限首期展销期间)》,该付款方式约定:(一)定金:每单元定金5万元(或港币)。(二)建筑期免息分期付款,九折优惠:1、首期签订预售合同后10天内付楼价15%(含定金)382516元;2、第二期签订预售合同后40天内付楼价20%,即510021元;3、第三期签订预售合同后80天付楼价15%,即382516元;4、第四期入伙时付楼价10%,即 174483.22元;余额40%由华林公司提供购房贷款,购方分二年付清,贷款利率按入伙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入伙后第一年付楼价30%(连贷款利息),每半年付15%;第二年付楼价10%(连贷款利息),每半年付5%。尔后,许大荣于1994年3月7日交付了认可购买别墅订金(b1座)5万元给华林公司。同年3月18日,许大荣(乙方)与华林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购买金叶岛国际花园(大厦)别墅b1座,建筑面积为366平方米,花园面积为331平方米。(二)双方同意上述售价为人民币2415893.7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三)甲方应于1994年12月31日将别墅交付乙方使用。如遇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此期间内,甲方不承担乙方已付楼款的利息。1、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突发事件;上述原因须凭澄海县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四)乙方如未按约交付款项,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逾期超过30天,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预付款不予退回乙方,房产由甲方全权处理。(五)甲方如未按时将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又无发生所列可延期交付的特殊原因之一,则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损失。逾期超过18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付楼款加利息由甲方退回。(六)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澄海县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七)按澄海县有关规定,乙方在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交付各项附加费有:契税、房产交易费、房产办证费、公证费、产权监证费,届时由甲方代收。1994年3月18日、5月4日和6月23日,许大荣分别支付第一期购房款332516元、第二期购房款510021元和第三期购房款382516元给华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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