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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开庭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390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

原告上海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ד(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565号”房地产经纪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和法律已经清楚。为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原告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欺上瞒下、服务劣质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于2006年7月19日,与被告签订《看房约定书》,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居间服务,将本市石湾路7弄27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本案房屋”)提供给被告。”与事实不符。

1、《看房约定书》上第一行明确写着“本人已经察看下述房屋:”可见看房在前,《看房约定书》出现在后。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状和书证一是南辕北辙,自相矛盾的。

2、由于市场上二手房的看房成功率很低,因此,同一套房源,中介公司可能会向多人介绍,看房人同样会到多家房产公司看多个房源。而同一套房源,卖家也可能放到多家中介公司向看房者进行介绍。因此,按常理及实践作法,原被告不可能在看房前签订任何的合同,对中介居间进行约定。

现事实真相法庭已经基本调查清楚,归纳如下:

被告曾在2006年期间租住在普陀区××路×××巷×号,离原告传家房产白玉路店约一百米距离,离本案房屋所在的××公寓也约一百米距离(被告第一组证据)。2006年5-7月期间,被告为了买房,曾到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察看房源。2006年7月19日(周三),原告的业务员向被告介绍了本案房屋的情况,遂在下班后一同察看了本案房屋。但由于出价太高,与被告的心理上限相差太大等种种原因,被告并无购买的意愿。但这时,原告业务员拿出了一份“看房约定书”,说是工作需要拿回去证明看过房的“确认书”,要求被告签名确认看房事实。由于天色已晚,被告未看内容就签字了,联系电话是原告事后补填上去的。

7月20日下班之后,原告业务员在被告坚决拒绝加价的情况下将被告和上家叫到其店内,终因价格相差太大无果而终。7月21日晚,原告将上家骗到店内的同时,反复拨打被告电话,被告明确表态房屋单价太高放弃购买,便不再接听其电话。上家丁国兴先生也感觉被中介欺骗,十分愤怒地离开。居间服务实际上不可能继续下去,以失败告结束。

后来,由于被告与本案房屋原业主×××先生及其家属多次在××公寓小区内的理发店、附近菜市场、被告住所对面的××餐厅早餐店等地方碰见被告以及被告妻子。其中一次×××偶然碰见被告妻子时,丁国兴先生表示,因急需卖掉本案房屋筹钱购买新的住所,主动表示愿意在价格上作些松动,而被告当时还未确定所购房屋。因此,大家最终同意以79.3万元成交了本案房屋,并送固定装修、维修基金及一台空调。这个价格比原告提供的信息要便宜许多,而且增加了赠送空调一台和维修基金7121.26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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