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仕周,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苟院寺村1组。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被告:杨xx,男,汉族,现年约55岁,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渔溪镇街道。
被告:谢xx(杨xx之妻),女,汉族,现年约53岁,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渔溪镇街道。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年3月30日,被告杨x、谢x夫妇将自己于2007年4月18日、25日从巴中市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处购买的位于壹号教师宿舍楼8、9、10号门市三个,自愿转让给原告,售价约定83000元,并经被告渔溪职业中学同意。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房屋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使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然而各被告相互推诿、搪塞至今,致使原告房屋产权登记不能,遂酿纠纷。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杨x、谢x夫妇依法转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并经债务人被告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同意,该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法律规定,原被告相互签定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有效。故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合法所有,并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限期办理房屋两证,以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以定民心为谢。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仕周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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