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经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指派,依法出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三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及法律规定附属义务,遂酿纠纷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三被告履行原告诉请,及时协助办理房屋两证。
二、本案争议的两个焦点:一是本案中三份协议(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进行买卖。
(一)关于本案三份房屋转让的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因为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为:(一)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二)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约因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但是,合同中违反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如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改正后,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意思,才能成为一项有效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很显然,本案中无论是渔溪中学与杨xx签订的购房合同,还是杨xx与杨仕周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渔溪中学将杨仕周与杨xx在合同中地位等同互换,均表现出他们三方是有能力的并共同做出了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民事行为。依法应予肯定。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这些法条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至本案,杨敏祥、杨仕周、渔溪中学就三个门市转让符合合同法规定,是可以转让的,并且渔溪中学知情同意,所以三份合同协议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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