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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水复 柳暗花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纪实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87

2004年5月某天,我们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完一个标的达六百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刚刚走出法庭,任律师就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很大,而且很焦急,连身边的张律师也能听得到。没有几句话,任律师便挂断电话,语气坚决的对张律师说:“走,回办公室,有个客户等了整整一个上午了。”随即,两个人开车向办公室方向驶去。

我们的办公地点位于青岛市政府对面,相邻美丽的五四广场,向南二百米就是浩瀚的黄海,可谓风景秀丽,环境宜人,但此时我们已无心观景,径直向办公室走去。刚刚进入办公室,我们便发现一个三十多岁的青年人,眉头紧锁,正在焦急地等待,看见我们回来了,赶紧起身小心翼翼的问:“哪位是任律师?”“我是”任律师回答。

“可算把您等回来了,我是慕名而来的,我叫孙晓军,我有个事情需要您帮助,哎呀,我等了整整一上午,您可算回来了,我买了一处房子,可是没有合同,人家现在要撵我走!”青年人有些语无伦次。

“不要着急,请您将案情给我们说说,我们可以帮你想想办法”,任律师像往常一样,先将当事人焦急的心态降降温。

接下来,从青年人长达一个小时的叙述中,案情渐渐清晰起来。

青年人名叫孙晓军,以前给其妻子的叔叔高进东开车。高进东的岳母杨丛雨原来有一处公房房产,1996年杨丛雨离青去北京居住期间,将房子交给其女儿张玲和女婿高进东全权处理。高进东夫妇便将房产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晓军,并约定由孙晓军办理公房出售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公房出售款项,过户时税费各自负担。 1996年3月,孙晓军给付高进东夫妇3万元后,入住该房产,同年11月,以杨丛雨的名义办理了公房出售手续,1996年12月付清全款,居住至今。居住期间,孙晓军缴纳了供热集资费和一户一表费用、有线电视费用,并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1999年4月,杨丛雨去世。2003年3月高进东与张玲协议离婚。 2003年5月,张玲的两位兄长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由张玲一人继承,同时办理了产权人为张玲的房地产权证。2004年5月,张玲以侵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晓军腾房。

该房产位于青岛市黄金地段,在岛城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该房产的价值已非当年可比,当年12万元的房价,现在已升值近五倍,这又是一起典型的房价上涨导致卖房人反悔的案件,我们之前已遇到好多起类似案件,只是因为业务太忙,无暇顾及此类小标的案件,但该案件不同,有很多特殊的地方。从孙晓军叙述的事实来看,无疑存在买卖关系;但从证据分析,孙晓军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来证实其所说的一切,没有买卖合同,没有付款凭据,法院凭什么认定存在买卖关系,相反,张玲依据房产权证,要求孙晓军腾房倒显得顺理成章,该官司的难度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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