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410

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甘民初字第2540号

原告:张科洲,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马神庙街福鹏综合楼0号楼3单元502室,系青岛啤酒集团员工。

身份证号:622301197304300355。

委托代理人:孔永堂,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福鹏综合楼0号楼2单元402室,系原河西印刷厂退休职工。

被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红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良高,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金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尚贵,该公司会计。

被告:张有军,男, 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欧式街北段1号楼2单元402室,系张掖市宏源建筑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春萍,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天源小区5号楼4单元502室,系张掖市宏源建筑公司第五项目部会计。

委托代理人:施仪,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科洲与被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房产公司)、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建筑公司)、张有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科洲的委托代理人孔永堂、被告永安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良高、被告宏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尚贵、被告张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萍、施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科洲诉称:2003年6月3日,被告张有军作为甲方,我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住房预售合同,约定马神庙街福鹏综合楼0号楼3单元502室出售给我,建筑面积89.76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870元,房屋售价78091元,房屋质量按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门窗为铝合金门窗等。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但被告在房款之外又向我多收530元的水表款,更重要的是被告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房屋设计要求,偷工减料,至今也未给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给我造成了损失。现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2、判令被告给我偿付阳台推拉门款732元、厨房墙面、地面贴瓷砖费用1393元,加窗费1421.5元,踢脚墙款228元、水表款530元、并承担违约金4400元,合计8704.50元。3、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