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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怡与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93

案例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新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林怡,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石墙村10组。现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仙树北街99号紫荆春天6栋3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04030926。

委托代理人辜多伦,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瓦窑街锦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宿舍。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治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杰锋,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林怡诉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怡及其委托代理人辜多伦,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怡诉称,原告于2004年2月与被告商议,购买位于高新区神仙树北路99号6幢3单元的房屋一套,计127。64平方米。该房屋系被告对外销售的样板房。同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依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并办理了产权。原告居住房屋不久,房屋出现了严重的装饰质量,地板起泡,墙体出现裂缝,门窗出现严重裂缝。致此,原告求助于物业管理公司,经协商,被告承诺将维修费用支付给原告。然而,原告数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处理,被告以各种理由塘塞,至今无果。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费22 400元、鉴定费2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亚东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装修质量损失费20 000元,原告称经协商被告承诺将维修费用支付原告不符合事实;第二,原告称找被告时,被告推诿搪塞也不符合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当由被告履行保修义务,因此本案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不是赔偿损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怡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被告公司工程部于2005年8月12日向馨康物管公司紫荆春天物管部发出的《函件》复印件1份;

2、四川省龙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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