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庭前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事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们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2003年南太项目部向我公司购买机械设备,我公司同意并将设备送到施工地,对方也进行接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经生效。至于双方是否签定书面合同,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从被告的答辩状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购买机械设备的过程以及设备去向非常的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呢?被告声称有人私刻其公章,其为何没有任何反应呢?据我们了解当初施工的时候,中铁局将工程交由晋中路桥公司以其名义进行施工。被告所说的此事由晋中路桥公司一手操办,而晋中路桥公司也确实是以南太项目部的名义购买的设备,而且就发生在南太项目部,其当初为何没有疑义呢?被告在答辩状里说,该设备根本没有用于南太线施工,而是用在了晋中路桥公司的其他项目部,也就是说中铁认可了设备的购买,只是该设备用到了别处,这才是关键,也正是中铁与晋中的矛盾所在,所以其对此予以否认,将责任推给他人。我公司当初就是相信中铁才将设备送到南太线,从购买到收货也全在南太项目部完成,而当时南太项目部没有提出任何疑义,我们有理由相信将货卖给了南太项目部也就是中铁局。《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
综合以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被告应当负有还款的义务。
以上事实与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谢谢!
代理人:王红卫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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