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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166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一东莞高埗××××制造厂、上诉人二××洋行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代理人。现就双方的纠纷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份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6月份的《送货清单》仅有莫××签字,不能视为上诉人一对被上诉人送货的确认。

从上诉人提供的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送货单》或《送货清单》可以看到,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的柴油交易过程中,柴油的签收均通过杨××、莫××共同签字确认。对此事实,被上诉人没有异议,且原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事实上,只有在两个人共同签字的情况下,上诉人一才对被上诉人的送货予以承认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货款。双方通过实践形成了这一稳定的交易习惯。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就合同的相关内容没有约定的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双方的交易习惯进行。因此,在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签收货物、确认送货等方面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接收货物、确认送货应按交易习惯进行。如上所述,双方就签收货物、确认送货形成的交易习惯是由杨××、莫××共同签字。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2005年6月份的《送货清单》仅有莫××的签字,明显与双方交易习惯不符,因此不能视为上诉人一对被上诉人送货的确认。

(二)莫××在《送货单》及《送货清单》上签字并非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其必要条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该“理由”应以双方过往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或被代理方曾向相对人出示授权书(或其他表明代理事宜的文书)等为事实依据。如上所述,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接收货物、确认送货的交易习惯是杨××、莫××共同签字进行,仅有莫××签字明显与交易习惯不符。而被上诉人也明知莫××无权单独代表上诉人一签收货物。与此同时,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一曾就莫××具有代理权出具相关的文书或作出此内容的声明。因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理由”相信莫××有代理权,原审法院仅以在此之前莫××曾参与代表上诉人一签收被上诉人的货物为由即认定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莫××有代理权明显有失公允。莫××的签字不成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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