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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60

(2009)赣中民二终字第64号 江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温廷跃等与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赣中民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廷跃,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户,住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江,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干部,住赣州市商业银行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昌文,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储潭乡储谭乡圩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郯在胜,男, 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理工巷6号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世红,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宋城路155号。

委托代理人白康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孔华,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上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荣,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红发红岩砖厂,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黄沙村黄沙坳。

法定代表人饶珠斌,系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春元,男, 1966年3月4日生,汉族,系该厂合伙人,住赣州市湖边乡岗边村上坝2号。

上诉人温廷跃、蔡江、郭昌文、郯在胜、李世红因与被上诉人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赣州市红发红岩砖厂(以下简称红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8)章民二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月,被告鑫辉公司下属的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坑公寓式返迁房项目部在承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坑公寓式返迁房1#、2#楼的过程中,向原告红发砖厂购买了红砖,在2007年9月3日,双方经结算,项目部共欠原告红砖款98500元,经原告多次派人催取,项目部仅支付了8000元。剩余款项项目部于2008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另查明,2006年11月份,被告鑫辉公司经公开招标,与赣州市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鑫辉公司承建杨坑公寓式返迁房1#、2#楼,被告鑫辉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于2006年11月19日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温廷跃,双方还于同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温廷跃为该项目承包人,并组建项目部,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活动,以及该工程所发生的债务(含垫资、借资、引资)及赊欠的材料款。同时,被告鑫辉公司向被告温廷跃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温廷跃为其代理人,负责成立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坑公寓式返迁房项目部,并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质量、资料编制、项目资金管理;对该代理人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所签署的工程文件、工程资料均予以承认,该授权书的有效期至项目结算完成为止。2007年5月1日,被告温廷跃与第三人李世红、郯在胜、蔡江、郭昌文一起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由五人共同承建该工程,其中李世红占25%的股份,郯在胜占25%的股份,蔡江占25%的股份,温廷跃和郭昌文合占2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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