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日本国三忠株式会社。住所:日本国东京都江东区佐贺一丁目十一番三号。
被告:中国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东路湖光大厦八楼。
1994年3月31日和9月6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先后签订了5份冻切块章鱼成交确认书,编号分别为jm9404、jm9405、jm9406、jm9407、jm9408;数量分别为4吨、4吨、1.5吨、8吨和10吨;装运期分别是同年7月、8月10日、9月底、12月15日和1995年6月15日;装运口岸和目的地均为厦门至横滨;付款条件均为由原告开具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被告。双方约定的价格条件均为cnf横滨价,并具体约定了不同规格的货物的单价:4克的每吨为3900美元和4300美元,2克的每吨为3000美元,3克的每吨为3700美元,2.5克和3.2克的每吨为4200美元。双方还约定: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品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允许各种规格数量可±8%,卖方争取将增减幅度控制在±5%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于1994年7月21至8月30日开出了5份信用证。上述5份成交确认书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发运,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并均取得了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海运提单。
原告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4月收到上述成交确认书项下货物。但经复检,由日本货物记录公司和北村回漕店出具的短重证明记载,jm9404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规格货物短重0.6吨,4克规格货物超重0.75吨;jm9405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规格货物短重0.99吨,4克规格货物短重0.33吨;jm9407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5克至3.2克规格货物短重0.43吨,4克规格货物超重0.58吨。对于货物短重问题,原告自1995年4月19日起通过函件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上述3份成交确认书项下短重货物总值44199美元;被告不履行jm9406和jm9408号成交确认书造成我方信用证开证费、改证费损失2233.6美元;我方为追究被告的责任花费旅差费11342美元和通讯费1143.58美元,要求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对于双方所签订的5份成交确认书,因我方资金困难及退税等问题的困扰,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jm9404(信用证0174/400527)转让给厦门龙泰贸易发展公司,将jm9405(信用证0174/400608)、jm9406(信用证030/61200111)、jm9407(信用证219/510/19894)转让给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厦门公司,将jm9408(信用证030/61200112)转让给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转让同时并办理了信用证背书转让手续。jm9404由龙泰公司履行,jm9405和jm9407由福建机械厦门公司履行,因此,货物短重与我方无关。jm9406和jm9408未能履行的责任,应由福建机械厦门公司和中国商贸公司承担,也与我方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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