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发票小票属于口头合同的证明
发表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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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广泛应
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买菜、买衣服等。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
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
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可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口
头形式。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订立书面的合同。实践中,口头约
定的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
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
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
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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