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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属于同一个性质吗?
发表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287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合法有效;而买卖婚姻是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属于包办婚姻的一种,法律严格加以禁止。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财物。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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