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5)产品的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6)产品的价格。应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允许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合同双方商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交付期内,如遇国家调整价格,按变动后的价格计算;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实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价格执行。
(7)交、提货期限和地点: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和易腐烂变质的产品通讯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和交接货时更应注意这点。
(8)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取货、代运、义运等,采取何种方式,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合同双方商定。
(9)交提货日期计算:实行运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供日期为准。
(10)货款的结算:货款的结算方法和时间,按银行统一规定执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开户银行和帐户的名称、帐号。
(11)产品的验收:验收的机构、日期、地点、办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验收中如有争议,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12)违约责任,必须明确规定:由违约方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1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指双方发生纠纷行自协商不成时,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14)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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