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向旅行社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到底能否得到支持呢?
【解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肉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而进行的抚慰,是一种对客观存在的无形的精神损失的赔偿,不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即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虽然违约可以导致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失,但对于市场经济行为,订立合同本身就意味着风险,精神损害的风险应当包括在这种风险之内,故不能单独就其再主张一次赔偿。从法律上讲,目前我国尚无违约之诉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规定,虽然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旅游合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是在侵权民事责任范畴中规定人格权益损害赔偿的,即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处把“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作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而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其中并不包括赔偿精神损失。
因此,对违约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纳人违约责任范围。旅游者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必须提起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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