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旅游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
1、案情:
今年5月14日,游客王女士一行三人参加沈阳某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双飞七日游”。按计划返程航班时间是5月14日。
众所周知,5月12日下午汶川发生8级地震,处于震中地区的成都机场一度处于关闭状态。5月14日机场首次开放,可王女士所乘航班被取消。机场开放后的第一个起飞的是国航班机,第一批客人是境外和台湾来华游客。
由于王女士等一行客人是旅行社代订的东航机票,并且客人按规定时间到达机场后,导游才知道航班被取消。由于当晚机场滞留大量游客,无法及时安置,于是,愤怒的游客,开始投诉旅行社,要求改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及时返程。
无独有偶,在此期间,旅游者张先生被滞留在九寨三天后,返回成都,因不愿等待旅行社及航空公司改签安排,自行购买头等舱机票返程。回来后,游客以地陪导游当时不管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自行购买的头等舱返程机票款。………
面对汶川震灾,旅行社该不该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事件?
2、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旅行社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及时进行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各自承担。
3、处理建议:
这是一起旅游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汶川发生8级地震,造成此案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突发,处于震区所有旅游团队的合同,都处于法定合同解除状态。旅行社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服从当地抗震救灾办公室的领导,协助客人抗震救灾,有组织的安全返程。
由于“不可抗力”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为己任,对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害,原则上实行免责原则,因此,旅行社遇不可抗力,只返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而不承担游客的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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