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元,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佳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本市海淀区亚运村小营路10号阳明广场北楼8号。
委托代理人弓箭,男,35岁,北京佳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经理,住本市朝阳区亚运村小营路阳明广场北楼8号。
委托代理人弓瑞丰,男,62岁,北京佳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室职员,住本市朝阳区亚运村小营路阳明广场北楼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住所地:本区椿树园小区15号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贾敏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茉,女,26岁,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业务主管,住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19楼1门202号。
委托代理人林志峰,女,35岁,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公民部副经理,住本市981信箱463楼22单元。
上诉人孟元因旅游合同纠纷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孟元诉称:我与被告在2004年 4月21日签订了旅游协议,约定委托被告代订机票、酒店服务项目,并向被告交纳了21480元。由于出现“非典”疫情,我在4月24日提出退团、返还费用,遭到拒绝。4月26日,我找到北京市旅游局,还于4月28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退团通知,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质,我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机票和房款不退,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故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由被告退还21480元及承担诉讼费。
原审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辩称:签订协议后,我社向航空公司和酒店支付了全款。原告在4月24日咨询退团时,我社明确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已发生的费用不能退还。在考虑原告受损失的情况下,我社建议原告授予转让权,但遭到拒绝。原告称26日到旅游局解决。26日,旅游局让我社与原告联系、协调此事。我社于当日中午通过电话与原告协调,但原告仍未接受我社转让名额的建议。以后原告拒绝接听我社电话,耽误了减少损失的大好时机。28日16时12分,我社接到原告的书面退团申请,我社当即于16时38分用传真方式通知原告,4月30日是出发日期,无法全额退款;如在4月29日10时前告知名单,我社继续安排好原告等人的行程。但以后再没有接到原告电话。原告以“非典”原因提出退团,但本市没有颁布相关政策,所以我社无法以此为由要求航空公司和酒店退还原告费用。原告没有办理正式退团手续,我社只能继续按协议执行。我社按协议安排好机票和酒店,但原告自动放弃,我社不能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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