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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15-10-08 浏览次数:277

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确实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也让极少数贪婪的劳动者利用起来为自己谋私利。劳动者拒不不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事情时常发生。因此,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律的义务时,也应当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是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期为一个月,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遇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或推诿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高警惕,注意收集证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应立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

您好!你已于____年__月__日到我单位参加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请你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按时来签订劳动合同,本单位将视为您不愿意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如果劳动者未按时来签订劳动合同,或借口推诿不来签订劳动合同,应立即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_________:

您好!你已于____年__月__日到我单位参加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单位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您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您未按时来签订劳动合同,本单位视为您不愿意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书面通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送达通知书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自行送达,要求劳动者签收,不愿意签收的,应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在送达内容栏里面注明《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字样,同时还应注意保存邮寄送达的回执。顺便提醒下大家,如遇合同到期,不愿意续签的,也可以采用此方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的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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