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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酿苦果 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0余万
发表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170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庆某木门有限公司自酿苦果,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00万元。记者11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某木门有限公司与唐某等10名工人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0余万元。

重庆某木门有限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室内门的现代化综合型企业。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唐某等10人先后在该公司从事漆工、刮灰、贴纸等工作,报酬按件计算,以自然月为计酬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每月10日左右,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上月报酬,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唐某等人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其工种和工作完成情况,唐某等人每月报酬在4500至12000元不等。

2013年8月至10月,唐某等人因与公司发生矛盾先后离开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仲裁后认为,木门有限公司与唐某等人构成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遂裁决该公司支付唐某等人双倍工资差额。

木门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认为该公司与唐某等人不构成劳动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每月转账支付费用系个人行为,只能表明王某个人与唐某等人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及王某均未与唐某等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固定日期转账的行为更符合劳动关系中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征,故唐某等人与该公司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判后,法官解析称,用工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适用双倍工资惩罚性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一些企业出于规避用工风险、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等目的,或者认为其在用工上属劳务关系,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人员处于弱势,在用工过程中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一旦离职后,便会向用人单位主张其权利,用人单位常常是因小失大。尤其是当前一些小微企业沿用家庭作坊模式经营管理,因法律意识不到位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

本案中,作为一家现代化综合型企业,其给付的报酬远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也从未拖欠报酬,但因未订立书面合同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法官提醒,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外包,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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