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7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5项,需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劳动合同法>第37条);6、7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6条):
8.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话,可以用多支付1个月工资的办法)的3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12.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
1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行为的。
六、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
17.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8.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9.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21.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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