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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发表时间:2013-04-28 浏览次数:245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三)《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二、申请

(一)申请受理部门: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2、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集体合同;

(2)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二)申请时限: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书面情况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三)申请时须报送的材料: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送审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5)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6)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表决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还应提供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上级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书面委托材料。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1)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2)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表;

(3)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

(4)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方面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7)职工方面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8)行业性或区域性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9)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与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就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保存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集体合同进行保管。集体合同期满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继续保存的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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