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每年的12月至来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纠纷产生的高峰期。由于关于劳动合同续签方面的规定不是很细,此类纠纷的解决往往要参照相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处理,这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一定的不便。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就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盘点,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应及时签约。
继续用工视为续签 员工无权索双薪
高先生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于近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将要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几位职工仍在公司工作。高先生为此咨询,如果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们解除合同,他们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评析:
本案中,职工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前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未续签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当然不必付“双倍工资”了。
当然,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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