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于2012年2月29日公布的2011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28元;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496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未明确待正式公布后更新】:
陕西省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043元
陕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245元
陕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83元
陕西省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28元
陕西省2011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496元
【2012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1、医疗费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 30元/天×住院天数 (根据伤残情况并结合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可按照(2011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护理期限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6、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二级伤残为364900元× 90% =328410元;
三级伤残为364900元× 80% =291920元;
四级伤残为364900元× 70% =255430元;
五级伤残为364900元× 60% =218940元;
六级伤残为364900元× 50% =182450元;
七级伤残为364900元× 40% =145960元;
八级伤残为364900元× 30% =109470元;
九级伤残为364900元× 20% =72980元;
十级伤残为364900元× 10% =3649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5028元× 20年= 100560元;
二级伤残为100560元× 90% =90504元;
三级伤残为100560元× 80% =80448元;
四级伤残为100560元× 70% =70392元;
五级伤残为100560元× 60% =60336元;
六级伤残为100560元× 50% =50280元;
七级伤残为100560元× 40% =40224元;
八级伤残为100560元× 30% =30168元;
九级伤残为100560元× 20% =20112元;
十级伤残为100560元× 10% =10056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39043元/年÷ 12个月× 6个月=19521.5元(丧葬费用:城乡标准一致。2011年度丧葬费用标准为:17149.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 20年= 1005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5年= 9122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5年=2514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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