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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获得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47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

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

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对于高收入者,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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