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教师合同样本(中英文)
一、-----山东省__学校 聘请---欧美---------籍---------------------(外文姓名)-----------(译名)女士(先生)为英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止
三、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4000-5500 元。
四、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五,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七、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500—2000美元(或相当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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